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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10-06-23

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是我省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度加大。切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春节期间视察江西时提出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重要指示的内在要求,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迫切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扩大吸收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一)各级政府要充分结合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在落实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国家、我省的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其重要内容。在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安排。在项目开始实施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动员各项目承担单位将招收高校毕业生的具体要求和名额汇总至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由其组织相关高校协助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高校内举办专场招聘会,落实就业岗位。
    (二)鼓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全省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本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一步向高校毕业生倾斜,增加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可安排科研助手岗位,应重点聘用就业困难的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计入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国资委所属国有企业提供3000个岗位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具体按赣劳社就〔2009〕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2009年全省94个工业园区计划提供10000个就业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就业,每个工业园区不少于100个岗位。对全省工业园区招聘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年度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培训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免费组织岗前培训。各地要取消落户限制,要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户籍、组织关系、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在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工龄。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等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因资金不足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金融机构和担保中心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吸纳安置高校毕业生人数、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贷款规模。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五)适当扩大高校毕业生升学比例,对短期就业需求进行分流。2009年省内高校适当扩大研究生教育规模和“专升本”的比例,适度增加工学等相对紧缺和应用性较强学科专业的招生规模;更加突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增加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规模;适当扩大普通高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规模。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根据国家征兵的重点转向各级各类院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2009年部队拟在我省高校中录用493名“士官生”和义务兵。高校要将征兵工作纳入学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整体规划中,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提高高校毕业生对部队招收“士官生”和义务兵相关政策的了解,鼓励高校毕业生为国防建设做贡献。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人数有较大增长
   (七)继续组织好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及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等项目。2009年全省拟安排不少于560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26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400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招收3500名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各地、各部门在实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工作中,要加强协作,加快进度,减少环节,各类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项目应在每年的6月底前完成,各有关职能部门和高校要及时为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相应手续,使其能及时上岗,减少就业成本。2009年高校征兵工作实行5、6月份提前进校预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选取士官生、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八)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因地制宜地开展高校毕业生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一至二个,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教育、卫生、农业、民政等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出符合本系统发展需要的基层就业项目,增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比例。
   (九)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服务措施和后续安排。重点落实好助学贷款代偿、生活补贴、工龄计算、户口迁移、档案接转、职称评定和社会保险。对参加过基层就业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实行同等条件优先录用的政策。在省、设区市级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进一步加大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招考比例;逐年提高县乡机关考录公务员定向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从2010年起至2014年,每年从县乡机关招考公务员职位中拿出30%-50%,定向招录在村任职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对到基层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鼓励他们在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在基层就业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十)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和城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政府补贴措施。对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安置高校毕业生的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核定,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两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当地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进一步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十一)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将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纳入我省创业培训总体规划。各高校要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程体系中增加有关创业教育的内容,并培训和配备相关师资。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项目,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根据每年高校毕业生实际情况,在确定的一批高校中,对临近毕业或已毕业且有自主创业愿望和一定创业实践的高校学生进行重点创业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创业技能。培训人数3年内不少于1万人,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二)各地要对参加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并积极建设完善一至二个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科技部门要支持其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将其优先纳入各类园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的服务范围。各高校要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各类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进行见习。团省委建立的“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省中小企业局建立的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服务。  

(十三)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照《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江西省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7号)规定免收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各部门要对在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创办之日起,1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可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贷款规模可扩大到20万元,期限可放宽至2年,并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增加情况提供的第二次贷款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申请贷款、贷款担保等服务。团省委、省农村信用联社对获得县级以上团组织表彰的、有意到农村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发放贷款额度为1-6万元的“青年创业信用卡”,并给予利息优惠,为其在农村创业提供扶持。四、加强高校毕业生的技能培训和实习实践,努力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十五)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和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的特点,设计、改造或引进社会各行业普遍认可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需要,在每月的25日开展高校毕业生专场职业技能鉴定。对高校毕业生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鉴定合格证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技能鉴定标准的50%给予补助,但最低不少于200元。鉴定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江西省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教育部门及高校密切协作,在高校教学改革中,努力将专业课程教学内容与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主要内容相统一,将专业考试与职业技能鉴定相联系,使高校毕业生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相配套。
    (十六)建立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和政策导向,鼓励企业提供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见习。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委、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要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3-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的见习活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最低不得低于见习单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对使用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单位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并为见习学员统一购买见习综合保险,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和住院医疗费等,可按规定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具体标准由公共就业机构与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商定。上述见习补贴和综合保险所需资金从各地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五、切实提高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信息服务的能力,建立高校毕业生求职与单位用人信息的对接机制
    (十七)围绕一个目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紧紧围绕实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这个目标来开展工作。要畅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渠道,促进就业信息在高校、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匹配和对接。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力度,积极主动配合用人单位开展招聘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岗位上就业。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接力度,搞好就业服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牵线搭桥,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
     (十八)建立两本台账。一是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管理台账。要以学校为单位,对各学历层次、各专业高校毕业生的基本信息和就业状况的信息进行即时登记,摸清底数,及时掌握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动态。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管理台账相关信息的管理,作为高校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要建立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台账。要以地区和部门为单位,对社会各行各业需求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专业等情况进行即时登记和汇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台账中我省行政和事业等单位招考用人信息的管理;国资委负责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台账中我省国有企业用人信息的管理;中小企业局负责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台账中我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用人信息的管理;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对中直单位、军队和省外经济发达地区的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进行采集、登记和管理,并对台账中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收集的信息和变动情况登记到台账中;教育部门要负责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管理台账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台账进行链接,组成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各市、县也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两本台账。

(十九)加强四项对接。一是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与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的对接。有针对性地将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与各类用人单位需求信息进行分类和匹配。加大高校与用人单位间的定向培养和校企合作培养力度。二是加强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招生计划与社会需求的对接。将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招生规模与市场对人力资源的需求紧密挂钩,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在30%-50%的专业减少招生计划数,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率高于80%的专业增加招生计划数,对连续两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低于30%的专业,实施隔年招生或暂停招生。三是加强资金、资源和政策的整合对接。要整合各类扶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要整合各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资源,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避免就业资源的浪费。要整合各部门有关促进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便于高校毕业生查询和使用,降低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成本。四是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绩效评估对接。把各部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绩效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使各项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六、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切实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
    (二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校园招聘活动的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合法权益。教育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尽快建立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准入机制,加强对就业信息的审核,防止虚假信息、非法传销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对高校毕业生的伤害。各地、各高校在预防群体性事件、保证招聘会安全、防范招聘欺诈、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等方面,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并消除就业安全隐患,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教育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协作编辑《江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南》,将国家、省政府各部门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以及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办事程序进行汇总,由各高校印刷并发放到高校毕业生手中。
    (二十一)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占我省高校毕业生总数约10%的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双困”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机制。从省财政安排的省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补贴“双困”高校毕业生求职费用。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双困”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对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障的,用人单位可按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有关规定,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障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二十二)对离校后回到原籍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和办理《江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各地要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要结合其专业和就业意愿,组织他们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重点强化操作技能,提高其就业能力。开展培训所需的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贴。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以及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要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范围,摸清人员底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动态跟踪服务。

(二十三)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高校党政领导责任制。要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就业指导专职人员要达到1∶500的师生比,就业工作经费要占到学费总额的1%;就业指导课要明确列入教学计划,分年级设立相应学分,课程安排学时不少于38学时;高职院校要普遍实行“订单式”培养,确保学生至少有半年时间的顶岗实习;要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的网络招聘活动和相关部门举办的系列行业性、区域性联合招聘活动。要按照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四化”要求,全面提升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二十四)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发改委和教育部门要将高校招生计划与其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学科专业设置等挂钩,切实解决学科专业设置与就业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教育部门要继续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的动态监测,及时分析收集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高校适时通报高校毕业生签约情况、招聘情况和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二十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对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工作单位、高校、用人单位等先进典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表彰和奖励。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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